據(jù)Actionable Intelligence報道,2010年2月11日,納思達與Town Sky對ITC作出的1100萬美元的判罰提出了口頭上訴。納思達對于這一判罰質(zhì)疑美國ITC的法律權(quán)威,并稱“ITC做出這項判罰是不正確的,案件應(yīng)該在聯(lián)邦地區(qū)法院舉行聽證會”。ITC辯護律師稱“ITC有權(quán)做出判罰的決定,而且ITC是按照相關(guān)原則作出這一判決的。”
ITC表示,納思達在美國出售用于愛普生打印機的兩種獨立零件,該零件需要重新組裝并放置在打印機內(nèi)。納思達稱“此前頒發(fā)的停止進口令并沒有包括禁止出售零件到美國”,但是海關(guān)拒絕了這一說法。
2月3日,愛普生美國律師向ITC提交申請,要求ITC修正涉及到愛普生兼容墨盒和填充墨囊的普遍排除令和停止進口令。此外,除了以前禁止的產(chǎn)品外,愛普生還要求ITC將適用于愛普生噴墨打印機的可組裝零件列入禁止產(chǎn)品范圍。
愛普生與納思達的訴訟案最早可以追溯到2006年。2006年3月,愛普生公司向美國國際貿(mào)易委員會提起“337調(diào)查”訴訟,指控中國、中國香港、德國、韓國、美國的24家生產(chǎn)及經(jīng)銷企業(yè)的部分愛普生兼容墨盒侵犯了愛普生的一系列專利。2009年,愛普生起訴納思達違反了“337條款”,對納思達處以2000萬美金的罰金。
“337”回顧:
2007年10月19日,美國國際貿(mào)易委員會(ITC)就愛普生“337案”做出最終裁定,針對不同情況以及不同企業(yè)頒發(fā)了普遍排除令、有限排除令、停止進口令。
ITC裁定部分內(nèi)容如下:“通過對各項紀錄的調(diào)查,包括重審過程中的各項紀錄,根據(jù)‘957號專利’中的第7條專利要求,‘439號專利’中的第18、81、93、149、164條專利要求,‘377號專利’中的第83、84條專利要求,‘148號專利’中的第19、20條專利要求,‘401號專利’中的第1條專利要求,‘917號專利’中的第1、2、3、9條專利要求,‘902號專利’中的第1、31、34條專利要求,‘422號專利’中的第1、10、14條專利要求,‘053號專利’中的第1條專利要求,‘397號專利’中的第21條專利要求,委員會裁定存在違反337條款的行為。”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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